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组建,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,报部门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批准。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,以本规定为准。
(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)(三)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使用部门在提出新产品的战术技术指标时,必须同时提出标准化要求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、交通、民航、邮政部门制定。
(三)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。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,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令和有关规定。